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构建国家监察体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是加强反腐败工作的根本举措,监察法的制定也使得我国监察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于法有据,对于实现国家监察的正规化、专业化、法治化具有重大的意义。
”12月23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草案的修改完善,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同时,参与审议的委员也对二审稿提出了一些细化的修改意见,建议经过本次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完善后,作出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二审稿坚持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将实践中有效管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反腐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赵白鸽委员认为,目前社会上对监察法的关注集中在人大的职责、监察中的人权问题、规范监察权力、监察机构的自我监督和追责机制四个方面,这些都在二审稿中得到了回应。
赵白鸽注意到,二审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二审稿还增加了保障被留置人员安全的内容,在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这样的表述,对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是一个非常有效的保障。”
“关于监察中的人权问题,二审稿明确提出了依法保障人权,这里比较突出的是用‘留置’取代了‘两规’的措施,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根据征求意见稿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的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并具有相关的情形,监察机关经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这样的表述都是较为准确的。”赵白鸽说。
赵白鸽认为,二审稿规范了监察权力、保障了人权,是此次修改意义最为重大的两处,对于完善监察法而言,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马馼委员指出,构建国家监察体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是加强反腐败工作的根本举措,监察法的制定也使得我国监察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于法有据,对于实现国家监察的正规化、专业化、法治化具有重大的意义,监察法草案二审稿作出的一些修改,非常重要。
“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监察法草案二审稿很好地处理了一个关系,即保证监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监察权和监察机关要接受监督制约的关系,我认为这是修改的亮点,明确了监察机关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同司法机关相互制约,还要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这样规定就回应了各方面的关切。”马馼说。
罗亮权委员认为,监察法草案二审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党对国家监察体制的领导,实现对公职人员全覆盖,明确了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赋予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程序,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处处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的理念。
进一步细化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关系
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令狐安委员认为,现在对司法机关含义解释不尽一致,有的说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有的说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宪法在提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章节的时候表述为人民法院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应当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借鉴这一表述,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令狐安说。
梁胜利委员同样注意到,二审稿既体现了监察法本身对工作的个性要求,又与司法机关所要办的司法案件的工作共性相衔接,反映侦办各种职务犯罪的特点要求。关于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问题,非常必要,“我认为还是要更加细化,细化到什么程度呢?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享有侦查办案的很多资源,包括技术手段。监察法明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和支持监察机关对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用法律固定下来比较合适。”
二审稿在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对此,罗亮权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罗亮权建议,将上述规定改为“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二审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罗亮权建议,将上述规定改为“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交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向公办事业单位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二审稿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我对此非常赞成,并建议在‘国有企业’后面加上‘公办事业单位’,比如大专院校、大型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不仅涵盖国有企业,也包括大型公办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派驻监察机构或者派监察专员。”张云川委员说。
二审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白志健委员认为,二审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这句话用法定程序表述更规范一点,实践中也好操作,同时,“经过批准”的表述中应明确批准的主体,建议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修改为“经过法定的批准手续”,将第二款“经过批准”修改为“经过监察机关批准”。
建议突出“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二审稿第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欧阳淞委员认为,其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所说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是必要的,但又是不够的,因为这样表述面太窄了,仅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不足以达到“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的目的,建议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作出修改。
欧阳淞建议,把现在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修改为“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按照十九大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也就是说,如果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不仅包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且还包括了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显然更为全面。”欧阳淞说。
孙志军委员同样建议,将二审稿第六条中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修改为“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样可以把十九大报告中讲的三个文化,即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都涵盖了,更准确一些,也体现十九大的精神。
起草过程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委员们认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非常必要和适时,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察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谢旭人委员认为,二审稿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吸收了各方面意见,比较完善,明确规定了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职责权限、监察的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等,是一部规范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目前,二审稿已经比较成熟,赞成经过本次常委会审议修改后,由常委会提请明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陆浩委员指出,二审稿在一审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认真修改,修改中广泛吸收了一审时提出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过程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修改思路贯彻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同意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监察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监察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之后,又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作了很好的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我赞成经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修改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陈秀榕委员说。